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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慧算賬

    以前年度的收入成本調整能否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進行?

    發布時間:2018-07-04 22:41
    文章作者:總管理員
    摘要:
    基本情況 某公司擬定上市,2015年度財務審計時,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調整了部分收入、成本,涉及2013、2014兩個年度的財務報表調整。由于2015年度匯算清繳期時限的問題,企業先行依據審計后
    基本情況

    某公司擬定上市,2015年度財務審計時,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調整了部分收入、成本,涉及2013、2014兩個年度的財務報表調整。由于2015年度匯算清繳期時限的問題,企業先行依據審計后的財務報表填報了2015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對于2013、2014年度的收入成本財務審計調整事項,以及由此波及的2015年度申報數據變動,對各期企業所得稅稅額造成的最終影響應如何處理?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事務所意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以前年度的收入成本調整不能計入2015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建議企業逐年對以前年度的企業所得稅進行重新申報處理。

    建議

    類似企業以前年度的收入成本調整,不能計入2015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應逐年對以前年度的企業所得稅進行重申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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